问题不在于医疗保健是否是一项权利,而在于不同的人在定义什么是权利方面有何不同。
那些倾向于威权主义的人认为,权利是政府授予的。也就是说,如果您有言论自由,那么政府就会给您言论自由。
那些倾向于自由主义的人(不要与试图使用“自由主义”掩盖其真实本性的威权进步主义者相混淆),他们相信,无论有没有政府,权利都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人们拥有言论自由,而第一修正案唯一要做的就是限制政府影响言论的能力。
第一组相信一项权利是政府授予的。第二组认为,权利是人们可以自由做的事,政府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了尽可能少的干预。
出现问题是因为那些认为政府授予权利的人使用“医疗保健是一项权利”这一提倡“每个人都应获得政府提供的医疗保健”的主张。
从他们的角度来看这很有意义。如果权利源自政府,那么为什么不制定一项被许多人认为是必需的权利呢?
对于那些认为权利是不言而喻的人,他们也认为医疗保健是一项权利,但是由于第一组主张的背景,他们将否认第一组主张时的主张。
第一组说“医疗保健是一项权利。”第二组准确地解释为“ 政府应该向所有人提供医疗保健。”
第二组答复“医疗保健不是一项权利”。在上下文中,这意味着“医疗保健不是政府应向所有人提供的东西”。
但是,如果第二组被迫接受,则必须根据他们对权利是什么的定义,同意医疗保健是一项权利。
因为对于第二类,权利是关于选择的权利。
如果您有宗教自由权,那么您就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宗教,甚至根本没有。
这项权利并非要求政府建造教堂,清真寺和犹太教堂。只有那个政府不限制教堂,清真寺和犹太教堂的建设。
这并不是说第二个人不同意医疗是一项权利。他们不同意第一组关于什么是权利的主张。
与简单地驳斥该声明相比,就第一类权利的定义在美国宪法的背景下为何不准确,要容易做出明确的解释要容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