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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的指示可以合理地被视为一种专家证人的证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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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l

2019-08-02 15:09  Acal BFi Germany GmbH

 没有。明确区分:
 
证据(或证词),包括由证人宣誓作证的事实陈述(受伪证罪起诉),受证据规则管辖,陪审团必须考虑但不接受(在判决的意义上)证据不支持,可以在上诉时搁置),
 
提交材料,包括律师为当事人提出的论据,陪审团无需考虑或接受,以及
 
指示,由法官给出的法律陈述组成,陪审团必须接受。
 
陪审团必须宣誓遵守法官所说的法律,即使是错误的。对错误的审判指示(上诉)的补救措施不同于对错误证据的补救措施(在故意谎言的情况下伪证罪起诉;在无辜错误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内容)。
 
因为陪审团有权但不是权利通过违反法官的指示来取消指控,所以陪审团可以自由地拒绝法官的指示,就像它可以自由拒绝证据一样。然而,这与定义法官和陪审团角色的理论完全不一致。将司法指示视为一种专家证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权力,但不是权利'
Obie 2.0询问了这句话。它来自St Asaph院长的案例,据R v Shipley(1784)4 Doug 73报道。相关段落在Lord Devlin的陪审团审判(1956),第87页总结:
 
陪审团的无罪释放权
 
可能有些情况下杀人事件毫无疑问,而且不作出过失杀人判决的正式指示因此等于返回有罪判决的指示。不过,如果方向被忽略,法庭必须接受判决。没有办法可以废除无罪释放的判决。作为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把它在1784年:“这是法官的职责,在一般正义的所有情况,告诉陪审团怎么做对的,尽管他们有它自己的力量来办错了,这是一个问题。完全上帝和自己的良心之间的”正义威尔斯先生说:“我承认,陪审团有权力对法律,所以他们找到对证据作出裁决的发现判决,但我否认他们有这样做的权利。“
 
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在Gammage v The Queen(1969)122 CLR 444中持有相似的效力,写道:
 
在我看来,[陪审团]没有权利对他们对谋杀感到满意而作出过失杀人的判决。但是,正如我所说的那样,他们在返回另一个判决时的坚持必须最终导致接受该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但在其他任何意义上,它都在他们的权力之内,如果你愿意的话,他们有权返回错误的判决。
 
要回答奥比2.0的问题,陪审团有权力无视法官的指示,因为-至少在时间德夫林勋爵在1956年写-无罪的裁决不能废止。但是,陪审团无权这样做,因为法律要求它遵循指示。
 
正如Ed999所指出的那样,管辖陪审团审判的法律确实因司法管辖区而异。特别是,一些司法管辖区(缺乏美国的宪法双重危险条款)现在允许在上诉时搁置陪审团无罪释放。然而,证人证据与法官指示之间的根本区别是几个世纪前在英国确立的,并且在整个普通法世界中仍然适用。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美国,因为陪审团的无效仍然是该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然而,陪审团在法律上要求遵守法官指示的基本原则是在Sparf v.United States,156 US 51(1895)中确立的,并且由Ginsburg J(虽然在反对判决中)描述为本田的 “结论性” Motor Co.诉Oberg,512 US 415,447(1994)。在Sparf,法院的意见是:
 
我们必须坚持这样的理论:在美国法院,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有责任从法院起诉法律,并将该法律适用于他们认为来自证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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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l

2019-08-02 15:09  Acal BFi Germany GmbH

 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因为法官不能提供任何类型的证词。
 
专家证人提供传闻证据(也就是说,他提出意见,而不是目击证人的证据):必然如此,因为他没有出现在犯罪现场(或者在民事案件中,他没有看到有争议的事件发生)。但专家是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例外,即只能作为证据提供证人证言的规则。
 
在英格兰,今天很少有陪审??团参与民事案件:主要是陪审团现在只用于刑事案件。但我认为值得指出的是,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不同; 而在刑事审判中,更严格地遵守传闻证据规则。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还执行在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执行的职能。因此,或许可以通过考虑民事案件来理解这一立场更容易:在那里,法官也是陪审团,因此很明显,法官提供任何类型的证据都是不恰当的。
 
陪审团的职责是在案件中决定事实问题,而法官的职能是决定法律问题。这要求法院(由法官和陪审团组成)在案件双方之间公正地坐下:因此法官不能再提供证据而不是陪审团。
 
但专家证人的职能是提供证据,通常是医学证据:证据类型需要一定程度的专业培训,因此不属于陪审团的普通知识。与陪审团一样,法官也不会拥有专业的医学或科学知识,因此无法提供专家证据。
 
关于法律问题,首先要理解的是,在英格兰,陪审团有权向法官提问: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有权在法律问题上对法官进行盘问。但这是法官角色与专家证人角色之间唯一的相似之处。
 
此外,在英格兰,代表警察的大律师和代表被告的大律师都有权就法律问题向评委会发表讲话。法官不仅仅是这样做的。然后,评委会自行决定对其希望遵循的法律的三种(通常是不同的)观点中的哪一种。但要记住的重要一点是,只有法官才能向陪审团简要介绍适用的法律:它有三个观点,而不是一个观点。案件的结果通常取决于陪审团对目击者证据的看法(即它相信哪个目击证人),因此可能与法官所说的任何事情无关。
 
假设在英格兰,法官向陪审团发出指示是错误的。他没有。他的总结总结了案件中提供的证据,然后阐述了案件所提出的法律要点。但是法官通常只提出合法的选择:他告诉陪审团检察官必须证明什么,因为确实存在某些差异 - 例如 - 什么是谋杀,什么不是,但可能是过失杀人(在美国,称为二级谋杀)。
 
在英格兰,法官有权向陪审团指导一件事:如果他确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可能安全的定罪,他可以命令陪审团宣告被告无罪。但在所有其他方面,他只能提供指导,而不是指示。
 
出于公共政策的故意原因,专家证人不仅独立于案件当事人(在刑事审判中,这将是警察和被告),而且也独立于法院。例如,专家是由案件中的每一方代理的律师选出的,而不是由法院选出。
 
法官的职责是决定某人是否有适当的资格担任专家证人(如果大律师对此不同意,他们通常会要求法官作出裁决)。因此,显然,法官也不能成为专家证人:这将违反法官的选择功能和专家的作用之间的本质区别,在这方面,这种作用只是被选中(或偶尔会被选择)被拒绝)。
 
希望这能够解释为什么法官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被视为专家证人的问题。
 
附录:在英格兰,在最近的一次变革中,根据上届工党政府的议会法案,议会废除了双重危险规则,实际上允许另一法院稍后撤销陪审团的裁决(即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 。这允许被告第二次因同一罪行受审。但是,如果认为这种改变不是对立的,那将是完全错误的。
 
此外,在英格兰,陪审团的审议是秘密的。任何政治家,法官,记者或任何其他人都无权随后询问陪审团为何做出决定; 陪审团成员也不得就这些审议发表公开声明或进行新闻采访。陪审团会议室内所说的内容始终是保密的,符合公共政策的确定性和终局目标:通过对后门重新打开案件,防止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程序提出质疑。陪审团。正如议会的诉讼程序不能在任何法院诉讼一样,陪审团的诉讼程序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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