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这里,
陪审团作出无效判决时,陪审团无效,尽管他认为被告犯有违法行为。陪审团实际上废除了一项法律,它认为该法律不道德或错误地适用于他们被指控决定的被告。
从本质上讲,陪审团决定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是合法的,因此指控是没有根据的。
最早的案件之一是在1735年对John Peter Zenger的审判中,在那里使用了反对诽谤的法律,并随后由陪审团宣告无效。它随后用于反对着名的外国人和煽动行为,以及逃亡奴隶法。
Zenger是美国的第一个案例; 在1670年,它被用于威廉·佩恩和威廉·米德的案件中,他们被称为“非法集会”为贵格会。有趣的是,陪审员被监禁,因为陪审团的无效并不是明确合法的,但他们后来被释放。
有趣的是,据“纽约时报”报道
1895年,最高法院裁定陪审员在审判期间没有权利被告知无效。法院没有说陪审员没有权力,或者他们无法被告知,但只有法官在审判期间不需要指导陪审员。
“泰晤士报”还写道,无效已被用于反对酗酒和同性恋婚姻的法律,但它没有引用具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