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本新闻报道所述,地区法院法官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可能有理由逮捕丹尼尔罗宾斯,并且他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如果这项裁决成立,官员会采取合法行动,尽管他们可能仍然需要将图片归还手机。
是否有可能的逮捕(或搜查)原因始终是一个基于事实的问题。我没有找到法官的实际决定,只有它的新闻摘要,这往往会产生误导。关于罗宾斯所做或所说的确切内容的具体事实对于确定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原因可能很重要。
罗宾斯似乎打算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如果他这样做,可能会有一个巡回上诉法院的意见,扩大是否有可能的原因或任何侵犯权利,以及为什么。
以前的案例已经确定,通常对公开行为没有合理的隐私期望; 我的照片或视频记录,这样的公共行为合法地来自合法的任何地方; 有正确的照片或记录警察从事官方行动或使用警察权力; 并且试图禁止这种记录的法律在适用时是违宪的。然而,从新闻报道看来,这里的警察是下班的,没有参与任何官方行为或使用警察权力。这可能会改变裁决。
我宁愿期望地方法院的决定被推翻,但没有确切的案例;我知道这一点,并且绝不能确定法院在特定案件中会做什么。我可以看出为什么警察可能会感到受到威胁,为什么法官可能会倾向于同情他们,尽管我认为这个决定是不正确的。但上诉法院的法官可能会有同样的感受。在上诉法院裁决之前,人们无法确定这件事的法律最终会是什么。(可能,但在统计上有点不太可能,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将对此案作出裁决。)
Nolo Press的这篇文章讨论了记录警察的问题,主要是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背景下。它说:
几乎所有考虑该问题的法院都确定,第一修正案赋予您在履行职责时公开(图片,视频和音频)警察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你被允许记录,如果你偷偷地(秘密地)这样做,干扰官员,或者违反法律。
法院允许警官记录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修正案包括自由讨论我们政府的权利,以及新闻自由和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鉴于个人拍摄设备的普及,公众正在收集和传播越来越多的“新闻”。法院已经发现,新闻自由适用于公民记者和纪录片,就像新闻界的正式成员一样。(参见,例如,Glik诉Cunniffe,655 F.3d 78(1st Cir.2011)。)
Nolo的文章继续讨论1983年联邦针对逮捕记录他们行为的警察的联邦诉讼是否会成功,这表明这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
Nolo的文章提到,在录制过程中不允许有人干涉警官。究竟是什么构成“干涉”还不完全清楚,并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Nolo文章提到记录官员时可能不合法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