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与电影有关的唯一专利权利要求是专门针对电影本身而不是使用它或将电影与相机结合使用的方法,那么就不需要许可证。这假设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正在出售这部电影。在那种情况下,购买电影的人可以用它做他们想做的事。给予电影买家有隐含的使用许可证 - 这称为专利耗尽。
如果电影与相机结合使用声称或声称的使用方法,那就是一个不同的故事。现在,最高法院表示,如果“物品”的专利所有者想要控制其下游使用,他们可以保留所有权,只是在有限许可下租赁而不是出售。对电影这样的东西一点也不实用。
更广泛地说,一个很酷的专利相机可以很好地侵犯某人的皮带专利,镜片专利或专利盒子。但是,如果他们从拥有该专利的人那里购买带子,镜片,盒子等,那么他们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