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此类工具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并促进交流。由于所有此类工具基本上都受到政府垄断权利(在最基本的情况下,政府为创造货币而持有的垄断权利)的支持,因此就经典生产要素而言,它们将属于“土地” 。虽然将金融工具视为一种“土地”形式似乎有些奇怪,但如果你理解“土地”真的意味着“与垄断/独占使用权相关的任何生产要素”,那就更有意义了。作为一种土地,金融工具的回报因此是经济租金和投机的根本原因。所以是的,他们应该受到监管/征税。
但请注意,它们“不经济地创造价值” 并不是真的 - 垄断权利存在是有原因的,通常专门用于提高整体市场效率。政府给予公用事业通行权以及防止公用事业线路过度冗余等更有意义。但是,这样创造的价值是由政府创造的,而不是通常要求租金的私营实体作为自己的。因此,他们应该(几乎)100%征税,以便租金回归社区,而不是免费装载租赁者。
关于这一切有很多理论,尽管它今天被认为是非正统的。亨利·乔治(和他的同行)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而梅森·加夫尼等经济学家今天继续在这一领域发表现有作品。新的重农主义者是另一个同样出版思想的当代群体。